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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决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171

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岗位为环保岗后,能否以综合计算工时制要求员工加班?岗位约定不明确是否损害劳动者知情权?

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岗位为环保岗后,能否以综合计算工时制要求员工加班?岗位约定不明确是否损害劳动者知情权?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后,安排员工从事“环保岗”、“抗菌素提取工(跟班)-污水处理工岗”、“污水处理工岗”,并未约定工时制度为非标准工时制。随后用人单位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名称“环保运营岗”要求员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制度。请问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员工岗位为“环保岗”、“抗菌素提取工(跟班)-污水处理工岗”、“污水处理工岗”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经营管理自主权为名解释:“环保岗”是“环保运营岗”简称为由,而要求劳动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制度?该情形是否属于岗位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若不属于岗位约定不明确,是否属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时制度,未能保障劳动者合法知情权及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谷亮
发布于 2025-01-08 👁 30浏览 💬 1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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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热心答主
采纳 01-08 回答
您好,依据反映问题,非标准工时需要看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工作时间规定,如果岗位特点是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是需要机动作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实行标准工时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不同岗位的人确定本单位上班时间和休息日,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未写明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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