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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36809
石家庄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何要个人补缴?政策依据合理吗?
石家庄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何要个人补缴?政策依据合理吗?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存在和改革需要,是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政策的施舍,更不能随意附加条件。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落实主体是用人单位,作为职工完全无法左右。因为地区政策差异,最终由职工本人承担补缴责任,政策依据的合理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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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热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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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回答
您好,工作人员于9月24日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解释补缴政策。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9〕7号)规定:本市市区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从2000年7月1日起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否则,2000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各县(市、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感谢您对于医保政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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